金融監管總局明確三類資管產品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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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總局近日發布了《銀行保險機構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立足“同類業務,相同標準”,統一明確資產管理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三類產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責任義務、共性內容及內部管理要求,提升監管一致性。
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生命周期,《辦法》對募集、存續、終止各環節進行全面規范,引導行業將信息披露融入業務全過程,實現產品情況“三清”:
在產品募集環節,重點規范產品說明書、產品合同內容,明確業績比較基準要求,讓產品銷售“看得清”;在產品存續環節,重點規范定期報告披露內容,要求真實準確披露凈值、收益表現和投資資產情況,強化重大事項及時披露,讓產品風險“厘得清”;在產品終止環節,要求到期公告或清算報告披露收費情況、收益分配情況、剩余財產分配情況等,讓產品收益“算得清”。
《辦法》同時充分尊重三類產品市場定位、客群基礎等客觀差異,作出針對性安排。
一方面,《辦法》區分公募和私募產品要求。考慮到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普通公眾,投資者門檻、專業知識和風險承受能力整體相對較低,對其信息披露總體要求更嚴,披露內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對私募產品則參考同業監管實踐,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約定。
比如,公募產品信息應當至少通過行業統一信息披露渠道(即中國理財網)進行披露,同時按照與投資者的約定通過全國性金融類主流媒體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渠道進行披露。而私募產品信息按照監管要求可以通過與投資者約定的信息披露渠道進行披露。
另一方面,《辦法》制定三類產品各自的信息披露自律規范。
在遵循信息披露總體原則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中國信托業協會、中國銀行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應當會同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中保保險資產登記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結合三類產品各自特點作出細化規定,形成“1+3”信息披露規則體系。
《辦法》還要求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原則上不得調整業績比較基準,以保障產品業績比較基準的連貫性。
確需調整業績比較基準的,產品管理人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并在定期報告和更新產品說明書時披露業績比較基準歷次調整情況。
考慮到部分存量產品歷史生命周期較長,《辦法》施行前的歷史業績基準對當前投資者參考價值相對較小,銀行保險機構可以只披露《辦法》施行后的歷次業績比較基準調整情況。
《辦法》將正式施行時間設定為2026年9月1日,為銀行保險機構預留8個月左右的調整過渡期,以便各方穩妥推進產品文本修改、系統改造對接等工作。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充分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是資產管理機構履行信義義務的必然要求。當前,資產管理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均無專門的信息披露監管制度,現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標準不完全一致等問題,亟需構建適合三類資產管理產品特點的信息披露制度,統一監管規則,強化信息披露行為監管。《辦法》對三類產品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了系統規范,督促機構嚴格履行信義義務,充分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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