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出臺獎補政策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 全球熱點評
科技企業孵化器指的是圍繞著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為科技創業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機構,它是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基地,能夠為大眾創新創業提供支撐平臺,對完善我國創新體系有著重要作用。
【資料圖】
為推動科技“雙創”載體高質量發展,明確獎勵和補助機制,規范獎勵和補助標準,更好發揮財政資金的激勵引導作用,寧夏科技廳聯合財政廳印發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獎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細則》主要從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認定、科技企業培育和績效評價三方面明確了獎補標準和獎補方式。
對通過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備案的國家級眾創空間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通過認定的自治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
在孵企業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自治區科技小巨人企業或農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分別按照每家3萬元、2萬元、0.3萬元的標準,給予所在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獎勵。
根據科技部年度評價結果,從B類升級到A類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一次性獎勵50萬元,從C類升級到B類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國家級眾創空間、自治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每2年開展一次績效評價,首次評價結果為A類的,分別一次性獎勵40萬元、30萬元、20萬元。
《細則》還明確了獎補資金的使用范圍,提出了獎補資金的管理要求和違規處理方式等內容。其中明確,獎補資金主要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開展創新創業活動,培育科技型企業,提升孵化服務能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加速科技成果入孵轉化,實現“雙創”載體高質量發展。
據悉,《細則》自2023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細則》原文如下。
寧夏回族自治區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獎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 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科技強區行動提升區域創新能力的若干意見》(寧黨發〔2022〕4號)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創新“十四五”規劃》(寧政辦發〔2021〕58號)精神,推動科技“雙創”載體高質量發展,明確獎勵和補助機制,規范獎勵和補助標準,更好發揮財政資金的激勵引導作用,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是指通過國家或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認定(備案)的自治區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
第三條 獎補資金在企業科技創新后補助專項中統籌安排。
第二章 獎補標準及方式
第四條 對通過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備案的國家級眾創空間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通過認定的自治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
第五條 在孵企業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自治區科技小巨人企業或農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分別按照每家3萬元、2萬元、0.3萬元的標準,給予所在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獎勵。
第六條 根據科技部年度評價結果,從B類升級到A類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一次性獎勵50萬元,從C類升級到B類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國家級眾創空間、自治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每2年開展一次績效評價,首次評價結果為A類的,分別一次性獎勵40萬元、30萬元、20萬元。
第七條 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會商確定年度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獎補數量和資金,依程序及時下達撥付獎補資金。
第三章 使用及監管
第八條 獎補資金主要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開展創新創業活動,培育科技型企業,提升孵化服務能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加速科技成果入孵轉化,實現“雙創”載體高質量發展。
第九條 獲得獎補資金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應當嚴格規范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條 自治區科技廳按照自治區科技計劃經費監督管理相關要求,聯合自治區財政廳組織開展獎補資金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估工作。
第十一條 相關單位或個人在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獎補資金審核、分配和下撥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存在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將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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